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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科研发票开具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均为6%。

一、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情况,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四技”合同,经教育厅、科技厅备案完成后,可享受减免税政策。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科研项目,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符合国家增值税抵扣政策,在购买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中,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计算

国税:

序号

税种

公式

比例(%)≈

1

增值税

1/(1+0.06)*0.06

5.66

    

地税:

序号

税种

公式

比例(%)≈

2

城建税

1/(1+0.06)*0.06*0.07

0.396

3

教育费附加

1/(1+0.06)*0.06*0.03

0.170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0.06)*0.06*0.02

0.113

5

水利基金

1/(1+0.06)*0.0008

0.075

6

印花税

1/(1+0.06)*0.0003

0.028

 

四、开票信息

 

付款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610103435204205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9号

开户银行:西安市工行互助路支行

   号:3700023509088100686

   话:029-83116192

 

 

 

财务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