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均为6%。
一、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情况,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四技”合同,经教育厅、科技厅备案完成后,可享受减免税政策。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科研项目,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学校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符合国家增值税抵扣政策,在购买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中,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计算
国税:
序号 |
税种 |
公式 |
比例(%)≈ |
1 |
增值税 |
1/(1+0.06)*0.06 |
5.66 |
地税:
序号 |
税种 |
公式 |
比例(%)≈ |
2 |
城建税 |
1/(1+0.06)*0.06*0.07 |
0.396 |
3 |
教育费附加 |
1/(1+0.06)*0.06*0.03 |
0.170 |
4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1+0.06)*0.06*0.02 |
0.113 |
5 |
水利基金 |
1/(1+0.06)*0.0008 |
0.075 |
6 |
印花税 |
1/(1+0.06)*0.0003 |
0.028 |
四、开票信息
付款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610103435204205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9号
开户银行:西安市工行互助路支行
账 号:3700023509088100686
电 话:029-83116192
财务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