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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2018〕2号),教育部决定从即日起开始进行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进行推荐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分为下列4个奖种: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

2.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

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简称青年奖)。

(二)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3个奖种:

1.国家自然科学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推荐方式

1.单位推荐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直接推荐;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一推荐。

2.专家推荐

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由责任提名专家(原则为第一位推荐专家)通过本人电邮于2018年6月25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教育部将向推荐专家统一发送推荐号和校验码。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2.拟通过教育部提名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已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3.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4.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5.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6.已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二)推荐条件

1.成果登记

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推荐前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报2018年奖励的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详见(附件1)。

2.自然科学奖

(1)拟推荐项目需提供10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2)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必须是2016年1月1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3)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且署其国内单位,并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

3.技术发明奖

(1)拟推荐项目应已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前3人应为推荐书中“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表所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且每个完成人须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2)拟推荐项目须实际应用2年以上。

(3)拟推荐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科学技术进步奖

(1)拟推荐项目应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

(2)拟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实际应用2年以上。

(3)拟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以上奖励满2年且之后推广工作突出。

(4)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项目,需为正式出版发行2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5.青年奖

提名推荐青年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6.直接推荐国家奖

(1)拟推荐项目须已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且不得有已被提名参加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内容。

(2)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直报项目完成人。

(3)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2016年1月1日前,且“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

(4)直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必须是2016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7.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原件,否则不得列入经济效益,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逐一填写。

四、推荐程序

(一)推荐书填写

1.推荐书是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的主要依据,请拟申报课题组按照《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附件2)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学校将对完成人(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场、师德学风、教书育人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把关。

2.通用项目可于2018年6月8日起凭在科技处成果索取的推荐号和登录口令登录“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205.109.48/Cutech,按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和推荐。

(二)公示

1.所有推荐项目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2.通用项目公示内容需按照附件3中相关要求进行,公示截图应要求将在报送材料前上传至评审信息系统。

五、推荐材料报送

(一)形式审查材料

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推荐材料(推荐书非正式版)1式1份(含附件,无需装订,形式审查用)交至科技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公示相关内容。公示内容公示后不得进行实质性更改,如确有必要修改的,原则上修改内容只可删减不可新增,各参数指标只可降低不可提高。逾期造成滞后后果自行承担。

(二)公示内容材料

由于推荐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各拟推荐项目(含参与)第一完成人于2018年7月4日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需公示内容信息按照公示模板附件4)发送至科技处成果科邮箱(E-mail:17367030@qq.com)并确认,学校将统一对推荐的项目进行网站公示,不再另行补充公示。

(三)电子版材料报送

通用项目推荐材料电子版直接通过评审信息系统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

(四)纸质材料报送

1.由于地方高校推荐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汇总表盖章后方可报送,请拟推荐项目课题组于2018年7月18日前报送至科技处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

2.纸质材料包括:通用项目纸质推荐书(推荐书正式版)3套含1套原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如有回避要求,回避专家申请表1份(附件5,选填)。

(五)其他事项

各项目完成人可于提交推荐后,查看生成PDF文件和附件是否有误,如需修改,可直接取消提交,如推荐单位已提交,则可由推荐单位取消提交后再行修改。

六、联系方式

1.科技处联系人及电话:王志刚 赵放 029-62779059

2.《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10-64444088。

3.教育部成果登记联系人及电话:任子杰010-62514694

科技处

2018.6.13